《网络安全法》及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》中明确提出,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,实行重点保护。
网络运营者一般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定级、设计、实施及基本要求等标准,对信息系统执行等级保护建设与测评工作,并报公安机关备案。在此基础上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基于《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》的要求,着重部署和加强在分析识别、安全防护、检测评估、监测预警、主动防御、事件处置等六个方面的安全能力。
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应是以关键业务为核心的整体防控。一方面,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应遵循“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使用”,即“三同步”建设原则;另一方面,应充分考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已有的等保建设成果、组织业务现状及网络安全规划。